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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政字[1998]138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372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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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35:42 |
| 信息简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林业企业更改资金、护林费和集体育林基金的绝大部分是企业自提自用的,因此,不应视为林业企业负担。林政管理费,财政部、国家计委在1993年清理农民负担时已明文规定取消。目前国家规定由林业部门直接收取的费用只有林业保护建设费(每立方米木材5元)和集体企业育林基金的一少部分。按照国家规定,这部分收费(基金)要集中用于育林、林区的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林区的道路建设,基本上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