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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商企字[1998]第10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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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35:11
信息简介: 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必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暂行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必须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登记,否则,不得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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