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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发[1998]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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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34:53 |
| 信息简介: |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前法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