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中办发[1998]1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公安 检察院 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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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中办发[1998]1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公安 检察院 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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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34:09 |
| 信息简介: | 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的各项收费、罚款,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否则视同非法收费和罚款。收费、罚款票据由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