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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8]4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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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33:39
信息简介: 关于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对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被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的,由税务机关执罚人员当场向违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收取的现金税收罚款,应当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收缴,此收据由财政部门制定,并由省级税务机关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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