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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1998]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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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33:13 |
| 信息简介: |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法规: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