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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8]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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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32:54
信息简介: 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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