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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署税[1998]472号 海关总署关于飞机及其零部件税则归类和进口税率调整后租赁飞机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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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32:46
信息简介: 关于租赁飞机的适用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署税字[1985]87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分期支付租金的进口货物,各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日所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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