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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8]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取的条形码研制费征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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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31:56
信息简介: 由于你署条码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而且取得的收入未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虽然其代行了管理职能,但不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因此,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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