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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1998]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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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31:11 |
| 信息简介: |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27号)的法规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增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再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