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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发[1998]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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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30:44 |
| 信息简介: | 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法规的“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