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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社部函[1998]15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待界定资产未明确产权归属其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继续使用的复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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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30:36
信息简介: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尤其在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就使用主办(扶持)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厂房、房屋等实物及无形资产等资产未明产权归属存有争议时,应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政府授权部门进行确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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