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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发[1998]7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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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30:09 |
| 信息简介: |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法规: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