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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8]7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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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9:32
信息简介: 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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