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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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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8:54
信息简介: 军队、武警企业移交给由中央和地方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仍按原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加入移交企业后中央与地方各自所占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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