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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预字[1999]33号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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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8:45
信息简介: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石油勘探开发业务缴纳的矿区使用费,依照《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91]财预字第89号)的规定,仍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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