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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9]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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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8:00
信息简介: 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法规,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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