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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9]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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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7:38
信息简介: 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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