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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办发[1999]2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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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7:30
信息简介: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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