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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9]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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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6:17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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