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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9]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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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6:01
信息简介: 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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