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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9]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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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6:00
信息简介: 对原已按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的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关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法规,但不追补此前依法享受的减免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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