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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9]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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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4:36
信息简介: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成“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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