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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9]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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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4:30
信息简介: 根据税收法规的法规,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也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应作为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待将来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时,用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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