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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9]5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碘盐标志”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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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4:24
信息简介: 碘盐标志属于商标范畴,此项商标权归属中国盐业总公司,如果中国盐业总公司有偿许可各地盐业经营单位使用该商标,则总公司发生了转让商标权的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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