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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9]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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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4:06
信息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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