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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预字[1999]393号 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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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3:51
信息简介: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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