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税函[1999]6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法规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国税函[1999]6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法规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3:50
信息简介: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另有法规的,按照有关法规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