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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9]6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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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3:42
信息简介: 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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