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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署办税[1999]333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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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2:44
信息简介: 根据《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第七条关于在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同盟条约有效期间,本协定亦适用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以及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同盟条约有效期间,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各海关一律按优惠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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