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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9]2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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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2:42
信息简介: 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法规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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