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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复字[1999]4号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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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2:15
信息简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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