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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9]7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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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2:13
信息简介: 根据(国税函[1998]757号)的法规,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法规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法规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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