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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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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1:06
信息简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分成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类,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不属同一类的金融商品的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属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正负差也不得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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