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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商市字[2000]第3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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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0:20
信息简介: 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308号)第四部分第二条中“关于居住用房租赁”的理解,我局认为,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作为居住用房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暂可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承租人将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房屋所有人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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