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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字[2000]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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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20:18 |
| 信息简介: | 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结束后,中外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油(气)田放弃费净支出(扣除废弃物变价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按5至10年平均摊销,后续油(气)收入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收入期限摊销;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没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可在油(气)田放弃费发生前的3个年度内,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已完税的可相应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