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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署税[2000]7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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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0:17
信息简介: 免税进口货物未满监管年限,需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照章补税,其中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需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免税进口货物应严格限定在自用范围,企业在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再更新进口的货物,海关应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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