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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2000]27号 财政部关于收购经营塑料粒子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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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20:08
信息简介: 用废旧塑料经电动加热、溶化、挤出成条、切粒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塑料粒子,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范畴,不应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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