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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0]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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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19:06
信息简介: 军队事业编制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科研、设计、检(监)测、修理、工程建设技术机构,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所属寻呼台对军队系统内部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对军队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税收法规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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