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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函字[2000]26号 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关于对审计署法制司咨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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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19:04
信息简介: 财税字[1998]50号文第一条所称“‘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是指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仍为内资的企业。如果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变为外资企业,则应按外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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