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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2000]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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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18:52
信息简介: 凡符合上述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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