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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2000]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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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18:37
信息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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