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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0]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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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16:33
信息简介: 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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