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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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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16:28
信息简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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