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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预[2000]127号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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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16:21
信息简介: 建材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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