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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0]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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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16:15
信息简介: 对外方提供给广东粤港供不有限公司贷款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企业的外国企业持有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所取得的票据利息所得,应按照现行税法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利息时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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