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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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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15:26
信息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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