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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0]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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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14:44
信息简介: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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