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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0]945号 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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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14:03
信息简介: 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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