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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署监[2001]22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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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12:32
信息简介: 海关发现转关运输货物有走私、违规行为的,对案件的查处应遵照发现地、发生地或监管该运输企业的主管海关管辖的原则。对两关各自发现同一宗走私违规案件时,应按《跨关区调查办案协调配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主管海关,并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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